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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借款百万余元到期后无力归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经法官主持调解煤矿得以延期还款。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1月12日,被告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元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2日,约定月利率4%,利息按季度支付。被告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原告常元利息至2013年7月12日后就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常元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并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至兑现完毕时止。
庭审中,被告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辩称向原告常元借款属实,但因其经营的煤矿停业整改,暂无力偿还原告借款。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偿还原告常元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若被告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2日之前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则从2013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至兑现完毕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