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民生文化网 主办单位:广西社会道德文化研究会 运营:广西甲乙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民生文化网 总编信箱:704439472@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桂icp备17011780号-2
2012年1月起陈某从宋某处赊购肉制品,每次取货后在宋某笔记本上均书写欠据,这些欠据中有的有陈某的签名,有的没有陈某的签名。后陈某未向宋某支付肉制品款,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中,陈某认可其未签名欠据上的肉制品确实是自己拿走的,但辩称是给他人捎带的,应由他人付款。宋某对此辩称不予认可,主张就是陈某自己赊购的。法院根据欠据中没有载明“给谁捎带”的内容,结合陈某对自己关于“给他人捎带肉制品”的答辩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认定陈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依法判决由陈某给宋某支付肉制品款24384元。
判决书送达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陈某表示让其付款没有意见,今后要吸取教训,给别人出具书面欠条等凭证时不能嫌麻烦,一定要详细记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