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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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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2013年3月5日晚,泼机中学学生吉某与罗某下晚自习途经泼机镇陡街时,吉某因看不惯同校学生周某在其租住房内大声唱歌,便与周某发生争吵。次日,王某等人打电话邀约吴某等人到泼机中学殴打周某,随即被告人胡某、吴某及李某、吴某赶到泼机中学门口等待泼机中学下晚自习。21时许,胡某、吴某等人在泼机镇陡街,手持刀具将途经此处的周某砍伤,致周某创伤性失血休克,右侧颈部深度裂伤,右侧臀部多处裂伤。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此次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800元,周某对胡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胡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纵观近年来我院故意伤害罪的发案率,多发生在十六、七岁刚从学校辍学出来的无业青年,望社会各界对这些高危人群引起重视。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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