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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狩猎机安装在路上打野猪,致使路人遭电击身亡,该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主动投案自首终获轻判。最近,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谢作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7月下旬,王世友、谢太平(二人已判决)相约买一套狩猎机器狩猎野猪,谢某便请陶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狩猎装置及相关配件。同年8月3日,王新、谢晋伙同谢作刚一起到山上将狩猎装置安装在苏某家地里,其中部分铁丝网跨越该地边的道路。当晚23时许,被害人胡志华回家途中,触接到狩猎装置后死亡。经鉴定:胡志华系电击死亡。案发后,王世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谢太平以王世友的名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世友表示谅解。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谢作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谢作刚参与王世友、谢太平狩猎而安装高压直流装置在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致行人胡志华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谢作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谢作刚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