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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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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三天,男子强行猥亵恋爱对象被判刑

河南省光山县二十六岁的男子张某因对刚刚相识的恋爱对象动手动脚,触犯刑律,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3月初,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扬,二人建立恋爱关系,约定近期内再相互联系。刚刚相识三天后的2014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得知李某从光山乘公交车回家,便在李某下车的路口等候。16时许,李某下车,张某便邀请李某到外走走,随后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将李某带到附近一山坡上,将李华强行抱在怀里,强行亲李华的嘴,遭到李华的反对后又强行用身体压在李某的身上,亲李华的嘴,后李某呼救被附近村民发现制止。李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张某随后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0元。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与相亲对象初次相识之后,在以后的恋爱交往中,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强行猥亵恋爱对象,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能真诚悔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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