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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由原审被告人马某提出上诉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得土地20亩,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在未办理任何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土地全部以高价转让给他人,共得非法转让款人民币137.4万元,非法获利70.8万元。经查,涉案土地的一部分属于哈密市某乡直属国有土地,剩下的部分属于哈该乡某村集体土地。马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法院考虑到马某存在自首和部分退赃行为,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非法所得130万元依法追缴。
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在详细的审阅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马某并无认罪悔罪表现,且未退还非法所得,最终决定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