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民生文化网 主办单位:广西社会道德文化研究会 运营:广西甲乙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民生文化网 总编信箱:704439472@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桂icp备17011780号-2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到巧家县白鹤滩镇莲塘村某社冯甲家中盗得40元现金、银行卡和身份证;冯乙家中盗得两包香烟和一个电动刮胡刀;冯丙家中发现一瓶白酒,但未盗走;冯丁家中盗得几元现金后被发现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家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贪念和侥幸心理,屡次触犯法律,从而受到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蝇头小利,多次入户盗窃,虽盗窃所得金额不多,仍构成盗窃罪,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得不偿失。故在生活中,要切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